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弄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华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2,1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