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现年40岁,大学文化,汉族。
被告陆XX,男,汉族。
原告蔡某与被告陆XX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