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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陆XX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现年40岁,大学文化,汉族。

被告陆XX,男,汉族。

原告蔡某与被告陆XX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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