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文某于2011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