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审结,本院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乔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乔某申请执行株洲中盛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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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