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被告人程某以200元购买(略)农民张乙自留山一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乌钢栎树烧炭。经举报查获木材2092公斤、销毁两窑所用木材5000公斤、木炭745公斤(35袋)。经鉴定共立木蓄积14.48立方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核实:2004年6月,被告人程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直径约6—20厘米乌钢栎树,在杨某镇X村农民李某自留山建窑二座烧制木炭。经群众举报,查获木炭1490斤,两窑木材(略)斤,剩余木材4184斤。程某采伐林木共折算立木蓄积14.48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刑事案件登记、立案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过秤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西乡县林业堪查设计队鉴定书、林权证,证人杨某、张甲、张乙、胡某、谯某、李某证言,被告人程某供述。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全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烧制木炭,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被扣押的木炭1490斤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翠平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