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黄某乙随崔某共同生活,黄某乙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黄某乙十八周岁止;黄某乙自2010年10月起每周探视子女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日上午10点到崔某处接孩子,当日下午5点送回;
三、离婚后居住自行解决;
四、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