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XX。
被告吕XX。
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XX诉称:原、被告由别人介绍而认识,婚后生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太少,婚后才知他脾气暴躁,不由人说话,经常打人骂人,有时候还会拿儿子出气,双方经常生气,造成感情破裂。去年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为了尽快结束这段痛苦错误的婚姻,彻底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儿子自己选择跟谁,财产由法院判决。
被告吕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XX与被告吕x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日在漯河市源汇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吕蓝吉。2007年4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07年9月29日撤回起诉。后双方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经过2年的相识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以后原、被告互助互谅,多加以沟通与交流,就能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申XX与被告吕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申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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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会军
审判员万俊华
代理审判员吕镁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赵常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