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水观镇X村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蒲某至本区X镇X路X弄X号门前,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旋凿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宝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34元。案发后,财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蒲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