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
委托代理人曹x。
被告程x。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袁x诉被告程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进行审理,嗣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再次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转租赁被告200亩左右的林地插种农作物,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23,36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11,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以原告在租赁期间使用不当致林木毁损,且被告已向发包人赔付了人民币20,000元为由,拒绝返还原告保证金,遂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袁x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如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就保证金全额计人民币11,000元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硕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顾丹阳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