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传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锋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某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妮(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黄某生活,原告易某有权探视婚生女,被告黄某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被告父亲黄某云所借的80000元)由原告易某、被告黄某平均享有,原告易某以其应享有的夫妻共同债权份额折抵婚生女黄某妮的抚养费给被告黄某;
四、被告黄某补偿原告易某10000元,于2012年2月7日前给付;
五、原告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