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某水、饶建国,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5960元,由上诉人云南康可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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