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
被告张某,女。
被告刘某,女。
本院于201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刘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韩A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室房屋。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系其母亲,被告刘某系其祖母,其为独子。其父韩A于2010年4月21日死亡。其祖父韩某兴于2008年11月4日死亡。现起诉法院要求继承韩A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室房屋。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愿意将属于其的份额给原告。
被告刘某,原告所述是事实,愿意将属于其的份额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室房屋归原告韩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