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号。
被告俞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室。
原告施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元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X、被告俞XX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X诉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甚大,因此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俞XX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9日生育女儿俞XX。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缺少了解,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增进信任,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施X要求与被告俞XX离婚,不予准许;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元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