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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陈某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嘉定区X镇X村望浪某某号房屋(包括楼房、平房一间、灶间一间)系陈某、陈某(即陈某之父,于2000年8月7日死亡)、张某某(即陈某之母)、方某某、陈某(即陈某之妹)及原、被告于1981年1月30日共同申请建造。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06年1月20日,原、被告的母亲方某某死亡。2008年8月2日,原、被告的父亲陈某也死亡。现张某某、陈某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房屋中应有的产权份额,相关的继承人也已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已为原、被告共同所有,请求法院依法各半分割该房屋。

被告陈某乙辩称,被告同意原、被告各半所有房屋,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某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某某)的三上三下楼房(建筑面积为209平方米)、灶间一间(12平方米)和平房一间(17平方米),其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灶间一间和平房一间归原告陈某甲所有,东面两上两下楼房归被告陈某乙所有,楼梯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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