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文盲,农民,住(略)。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8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2011年11月24日收到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厥某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