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并于2010年6月29日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7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