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管某以做油类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曾某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以借用的空头支票作抵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人苏某、郑某、吴某某证言,出票人为上海荣旋五金机械配件厂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二张及退票通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六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赃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曾某。
三、责令被告人管某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秀华
审判员曹国强
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