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某磁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1月签订一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完成了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x元,剩余货款20万元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冷却系统延期交付,且提供的机床存在设计问题及其他质量问题,同时原告的售后服务也不佳。故应当减少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宁波某磁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3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5月2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5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