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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基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4656号

原告上海国基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勋,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国基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基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4日,国基公司与基金会所属绿色世界基金进行法制宣传亭项目合作,并按其要求汇入其账户75万元。此后双方终止合作,但绿色世界基金并未返还该笔款项。国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基金会返还75万元并赔偿利息x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并已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现公安机关对犯罪线索已在侦查过程当中,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国基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二十三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上海国基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赵维华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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