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顾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
委托代理人包X。
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
委托代理人李X。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原告徐X诉被告X公司、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X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x.14元,两被告对于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徐X人民币x元,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x.14元(已扣除被告X公司支付的x元);如被告X公司有一期逾期付款,要求余款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与被告X公司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21日双方于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