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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宫大酒楼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0255号

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北京汇源宫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路北侧(开源易通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宫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宫酒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印刷公司诉称:自2006年8月31日开始,我公司与汇源宫酒楼陆续签订四份承揽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替汇源宫酒楼印制各类印刷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实际发生费用共计x.4元,汇源宫酒楼仅在签约后支付了我公司4万元,现汇源宫酒楼尚欠x.4元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汇源宫酒楼支付所欠款项x.4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印刷公司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汇源宫酒楼的下落,而印刷公司又不能提供汇源宫酒楼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印刷公司起诉的被告下落不明,印刷公司现在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某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崔晓林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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