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北京汇源宫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路北侧(开源易通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宫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宫酒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印刷公司诉称:自2006年8月31日开始,我公司与汇源宫酒楼陆续签订四份承揽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替汇源宫酒楼印制各类印刷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实际发生费用共计x.4元,汇源宫酒楼仅在签约后支付了我公司4万元,现汇源宫酒楼尚欠x.4元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汇源宫酒楼支付所欠款项x.4元,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印刷公司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汇源宫酒楼的下落,而印刷公司又不能提供汇源宫酒楼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印刷公司起诉的被告下落不明,印刷公司现在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金升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某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崔晓林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