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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井某与被上诉人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井某因与被上诉人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兰某经本院二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井某下落不明并公告送达的理由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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