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井某因与被上诉人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兰某经本院二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井某下落不明并公告送达的理由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