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4月23日,被告许某某和孔某某租赁我的建筑器材,共欠我的租金7845.83元。2008年8月19日,二被告向我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款5000元,我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
被告许某某辩称,欠5000元是事实,但孔某某是否已经结清,我不知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租赁费5000元。
被告许某某、孔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19日,被告孔某某、许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王某某租赁费伍仟元整。孔某某、许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孔某某、许某某对其所负债务应当偿还。故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某、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5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孔某某、许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周英杰
审判员连东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