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黄某乙。
本院在执行(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杨某雯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本市X街X号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房屋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鸣
代理审判员吴昊罡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