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汉某,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上诉等)。
被告罗XX,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刘XX,男,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汤XX,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刘XX,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罗XX、刘XX、汤XX、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XX、汤XX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湘银世纪花园X栋XX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XX、汤XX的位于株洲市X区X路湘银世纪花园X栋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