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x与被告杨xx、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xx诉称,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并在本市的报纸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杨xx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杨xx、“xx公司”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属实,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意在本市的报纸媒体上作出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2月间,被告杨xx冒用原告陆xx的身份资料复印件,并冒原告的签名,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被告“xx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致使原告陆xx陷入诉讼中。此后,原告经调查发现了被告杨xx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后,当即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被告“xx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与被告杨xx协商未成,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杨xx、“xx公司”承认其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对原告名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并同意于2010年4月23日之前,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声明内容如下:本人杨xx于1998年,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登记注册了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时,冒名使用了陆xx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将其列为“xx公司”股东之一,并冒名在“xx公司”的章程等文件上签字,以致陆xx卷入了相关的经济纠纷中,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本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陆xx的姓名权,在此公开向陆xx赔礼道歉,并郑重声明“xx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与陆xx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xx应于2010年4月23日之前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向原告陆xx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相关声明,并承担刊登声明的一切费用;
二、被告杨xx自愿赔偿原告陆xx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