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申请人章xx要求宣告周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xx。申请人章xx诉称,母亲周xx2001年、2002年两次脑溢血后瘫痪在床,经医院诊断周xx已不能辨认家属,生活不能自理。因其无行为能力,故申请要求确认周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章xx系被申请人周xx女儿。审理中,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周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章xx为周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