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gq。
被告胡j。
被告费d。
被告胡gr。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gq与被告胡j、费d、胡gr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一间灶间进行析产。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灶间一间,其中东面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胡gq所有,剩余房屋归被告胡j、费d、胡gr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