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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gq与胡j、费d、胡gr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gq。

被告胡j。

被告费d。

被告胡gr。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gq与被告胡j、费d、胡gr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一间灶间进行析产。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号三上三下楼房及灶间一间,其中东面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胡gq所有,剩余房屋归被告胡j、费d、胡gr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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