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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为与被告施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xxxxx。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xxxxxxxxx。

原告徐xx为与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年龄和性格差异,双方未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自2007年开始,被告参与赌博,为此双方矛盾不断。自2007年12月1日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被告除第一次到庭外,第二次就未到庭,也从未主动找过原告。这次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施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当时被告已婚,在被告离婚后的2006年10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2007年12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被告除第一次到庭外,第二次就未到庭,本次是原告的第三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不珍惜,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疏远。目前双方已分居生活二年以上,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xx与被告施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施惠康

代理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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