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镇XX村。
被告子洲县电力局。
住所地:子洲县蛇沟东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XX,系该局职工。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子洲县电力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文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农历5月10日)早上,张XX的二儿子张X去本村庙山砍苜蓿,不慎将子洲县电力局的电线架子的钢丝拉线刨断,致钢架倒下将张X当场压死。在这次事故中,子洲县电力局没有任何过错,由于原告方生活窘迫,为此口头起诉来院,要求子洲县电力局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子洲县电力局于2010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予张XX生活补助费x元。因此事不再追究子洲县电力局的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XX负担。
本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文戈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