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某、陈某建),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抢劫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文勤、苑保安、李清华(后三人已判刑)、岳华(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郑文勤、岳华、陈某三人到新密市xx镇xx村姜xx住处,掐住姜xx的脖子,抢走其现金8700元。所得赃款五人分肥。2010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清华、苑保安、郑文勤供述,被害人姜xx陈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俊峰
审判员杨进生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