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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诉贾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南海平洲永安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案件执行等。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案件执行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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