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被告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第四中学教师,现住所(略)。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4年11月11日以被告寻找不到,待找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秀华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