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省大连市X区X街X号海景酒店X楼D座。
法定代表人:曲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跃川,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脉山商务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城东区圣水洞2街X-X号圣水学院城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脉山商务会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上诉人大连集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