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宋XX。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赵XX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蓉蓉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