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真爱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街徐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真爱毛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真爱毛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真爱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加上其它诉讼费用600元,合计1205元,由原告浙江真爱毛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某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