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宇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崔家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共计12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某乙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