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住所地咸阳市X路。
负责人刘某乙,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洪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290元,被执行人张某对洪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2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某、张某的银行存款22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