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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4-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执字第582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机关工委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X镇工商所科员,现住所(略)。

刘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了(2004)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出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合计2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66元。

本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持本凭证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某峰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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