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机关工委退休干部,现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X镇工商所科员,现住所(略)。
刘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了(2004)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出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合计2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66元。
本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持本凭证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某峰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