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朱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某红人民币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另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刀。
代理审判员唐伟鸣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智翔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唐伟鸣
书记员王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