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X区X街道
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世纪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加坡国籍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执行字第729、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X室房屋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2011年3月11日,竞买人刘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福建省莆田市X村道坡X号)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X室房屋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林某所有。
二、买受人刘林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