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世纪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加坡国籍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397、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太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人民币(略)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城民初字第397、398-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402、403、1502、X室房屋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H(略)、H(略)、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x、x号】,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8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物。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区X路X号402、403、1502、X室套房及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H(略)、H(略)、H(略)、H(略),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x-x、x号】,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某贤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