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x。
被告余x。
被告余x清。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x与被告余x、余x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30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余x、余x清应归还原告孙x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余x、余x清应给付原告孙x利息人民币60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6月20日之前给付3000元;2010年7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