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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唐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韵、袁某,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被告唐某某系原告申卡信用卡的持卡人。2008年6月起被告唐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5,469.69元(暂算至2010年2月9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透支本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及时追回被被告占用的资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唐某某偿还至2010年2月9日的透支本金、利息等共计5,469.6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应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利息人民币5,469.69元,该款应于2010年4月至6月每月20日前各归还1,000元,同年7月20日之前还清余款。

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盈明

书记员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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