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所主任。
特别授权代理人孙XX,系该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廖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XX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8000元给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