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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所主任。

特别授权代理人孙XX,系该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廖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XX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8000元给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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