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甲(系曹某乙父亲),身份同上。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于2005年10月经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儿子曹某乙的抚养及财产等均约定明确。现因原告住房至今无着落,2010年8月下旬,经原、被告协商,两被告同意将坐落于(略)的三上三下楼房X幢中北首底层第1间房屋赠与原告,并出具书面赠与合同。为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间房屋归原告所有。审理中,两被告表示同意兑现自己的承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的三上三下楼房X幢中北首底层第1间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