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建材经营部。
被告上饶市xx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饶市xx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饶市xx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3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x建材经营部价款x元及利息损失x元,合计x元;
二、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2414.65元,合计3964.65元,由原告及被告上饶市xx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被告上饶市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2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代理审判员顾敏华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徐松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代理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