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xx于2010年8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