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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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上海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X,公司职员。

原告林X为与被告上海X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艳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被告上海X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X、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在本市X路X号X室和X装潢公司签订了部分装饰装修合同,总价款为36,000元,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原告亦支付了500元定金。同月11日,X公司派四个人到现场,一个木工、一个电工、两个拆墙的。当天拆除的铝合金门窗由两个拆墙的工人变卖了,后来木工又把铁门及换掉的电线变卖。当时原告通过电话向X总反映了这一情况,可X总并未表态。在装饰过程中,X公司雇佣的马路游击队居无定所,使墙面出现裂缝,卫生间与厨房间吊顶凹凸不平。原告多次向X公司提出此事,X公司并未理睬。X公司所采购的都是伪劣材料。按照合同预定,所用材料必须由业主签字认可,X公司并未做到此点,已违约在先。由于X公司请了马路游击队及采用了劣质材料,其违反了自己签订的合同条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为此事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所有的预算图纸及合同都是不相符的。2月20日,X公司的一名监理前来检查,原告问其要监理证,而他拿不出来,所以话不投机,对质量问题没有一点补救的办法。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退还第三期装修款10,000元;赔偿擅自变卖拆除的铝合金门窗及铁门款项,及所有浪费的材料共计5,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约全部履行了该合同,原告早已入住,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按合同约定,原告已在油漆工进场前支付了第三期装修款1万元,被告不清楚原告现在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的依据。合同及预算中并没有铝合金门窗拆除的项目,所以被告并不清楚有变卖一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闭口的包工包料合同,不存在浪费材料一说。被告保留向原告追讨尾款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原、被告就本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装饰装修施工事宜确认设计图及预算书。该预算书明确,施工项目客厅+餐厅:顶面辅料、顶面乳胶漆、墙面辅料、墙面乳胶漆、地砖、酒柜、踢脚线、进户门套、木制品油漆、过门石;南阳台:顶面辅料、顶面乳胶漆、地砖、墙砖、门套、木制品油漆;主卧1:顶面辅料、顶面乳胶漆、墙面辅料、墙面乳胶漆、实木地板、地搁栅、磨地板、地板油漆、过门石、踢脚线、门套、门(定制)、木制品油漆、窗台大理石(磨边、切角);次卧:顶面辅料、顶面乳胶漆、墙面辅料、墙面乳胶漆、实木地板、地搁栅、磨地板、地板油漆、过门石、踢脚线、门套、门(定制)、木制品油漆、窗台大理石(磨边、切角);卫生间:吊顶、压条、地砖、墙砖、门套、门(定制)、过门石、木制品油漆、坐便器、整体台盆柜、台盆龙头、冲淋房、淋浴龙头、卫生配件;厨房:吊顶、压条、墙砖、地砖、门套、门(定制)、木制品油漆、过门石、橱柜、台面、水槽、龙头;其它:开关、拆墙、砌半砖墙、封管、防水层、地漏、管道零件、煤气管及配件、电线、电视电话网络线、PVC电线管及配件、开槽、封补、机械设备打洞、灯具安装、材料搬运及其它;并就此细化相关用料品牌及说明、数量、单位、材料单价、辅料单价、小计、工价及小计,一并标注其中客户自购的项目。预算单上还注明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免)、垃圾清运费、设计费(免)、税金((人工+材料费+管理费)×3.41%另计),经计算总价为36,704.96元。预算书特别备注“未签约合同预算不得带走”、“本合同为闭口合同,本单价格为闭口价(除注明‘价格按实结算或甲方自购主材’的主材料外)按本单执,双方不得争议”等内容。

同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和造价: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宅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装饰施工地址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住宅结构2房型2房2厅1厨1卫1阳台,套内施工面积63平方米。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承包方式:部分承包。总价款36,000元,免管理费,不含税。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工期:自2009年2月10日开工,至2009年4月10日竣工,工期60天。二、材料供应: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三、工程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二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四、安全生产和防火。五、工程价款及结算: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工程款付款按工程款付款时间表支付:工程进度: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当日,付款比例:30%,金额10,800元;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付款时间: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比例:35%,金额12,600元;工程进度:工期过半,付款时间:油漆工进场前,付款比例:30%,金额10,800元;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付款时间:验收通过当天,付款比例:5%,金额1,800元;工程进度:增加工程项目,付款时间: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付款比例:100%,金额36,000元。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六、施工配合:1、甲方工作,其中包括(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2、乙方工作,其中包括(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方堆放。七、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20元。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20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乙方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20元,工期顺延。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八、纠纷处理方式。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此外,合同特别明确以预算清单为准(预算作合同附件),即合同的附件就是相应预算书。

亦在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项下首期部分款500元。2009年2月11日,被告进场对X路X弄X号X室予以装饰装修施工,原告亦向被告交付进户钥匙并携全家在外居住。交付前述进户钥匙后的第四天,原告向被告要回该钥匙并居住于被装饰房屋内对装饰装修事宜进行二十四小时监理。2009年2月20日、3月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项下首期款10,300元、二期款12,600元。油漆工进场前的2009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项下三期款10,000元。至此,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3,400元。2009年3月20日,被告早已撤场,而原告已对被装饰房屋自行打扫卫生。当月月底,原告订购的新家具进场,原告全家庆祝一番后入住经被告装饰的前述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因认为装饰中存有质量问题,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预算书、收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确认自己从事过装修行业,原告亦确认与被告有争议的装潢事项为,1、多乐士漆(被告使用多乐士漆涂了三遍墙面,但只用了一桶漆,致使墙面开裂;原告怀疑被告使用的多乐士漆是零买的,原告要求被告去百安居购买,但被告不肯)、2、面砖(有色差)、3、地砖(有黑点)、4、厨房间与卫生间的扣板(不平)。原告一并称被告擅自变卖被装饰房屋中被拆除的铝合金门窗及铁门,且有浪费材料的情形。对此,被告坚持称原告天天在现场,第三期款是原告在油漆工进场前支付的,且原告已实际入住,入住后假如有问题,合同亦约定了保修期,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任何关于保修的请求;并否认原告所述“被告擅自变卖被装饰房屋中被拆除的铝合金门窗及铁门,且有浪费材料的情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善意履行。原告已经实际使用由被告装饰的涉案房屋,现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系争合同、要求被告退还第三期装修款10,000元,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擅自变卖拆除的铝合金门窗、铁门以及浪费材料,故原告相关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艳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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