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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江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某于2010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吴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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